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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火灾损失谁之过(第1页)

下班的铃声响过之后,春华冰激凌厂的工人们很快都离开了车间。当人们都离开之后,警卫人员将工厂的大门关闭了。整个厂区安静下来之后,院子里阴森森的,一个人也没有。

时间很快就到半夜了,厂区里漆黑一片,静悄悄的。突然,在冰激凌生产车间的大门处闪出一个火花,不大一会儿,一团烈火就燃烧起来,从大门口处很快就燃烧到车间里面。车间里的包装物较多,烈火很快就烧成一片火海。

当院门口处的警卫人员发现失火之后,烈火已经无法控制了。门卫立刻打通了火警电话:“119!119!”

电话里传出回音:“我是119!我是119!请讲。”

门卫立刻报告:“春华冰激凌厂发生火灾!春华冰激凌厂发生火灾!”

“好的。请打开大门和一切通道,我们立刻出警!”随着话音的落下,消防队里立刻响起了警报声。随之,一辆辆消防车拉响警笛呼啸着奔向火场。

冰激凌厂院子里,一个个敏捷的消防兵抱着一支支水枪冲向火场,巨大的水流在浓烟和烈火中猛烈地冲击着,火势渐渐地减弱了,当冰激凌生产车间的烈火熄灭之后,人们纷纷松下了一口气。

“不好!后面又着火了!”有人喊道。

人们发现与冰激凌生产车间相邻的烟草公司仓库升起了一股股浓烟,仓库屋顶的水泥瓦发出“呯!呯!”的爆裂声。火焰从屋顶烧出来,映红了半边天空。

刚刚要撤离的消防车立刻又呼啸着驶向冰激凌厂后院的烟草公司仓库,尽管消防兵勇敢地与烈火搏斗,由于火是从仓库内部燃烧起来的,从外面根本无法灭火。无情的烈火终于把烟草公司的仓库全部烧塌了,价值数百万元的香烟都被烧毁了。当烟草公司的职工闻讯赶来的时候,看到眼睛里的是一片废墟和散落在地上的一盒盒没有完全烧烬的香烟。一股股带着水汽的烟云向空中升腾着,烟草公司的职工们纷纷流下了眼泪。大家明白,这场火灾给烟草公司带来的重大损失将直接影响全体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消防部门立刻对两个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经专家认真勘查之后,确认:火灾是从冰激凌生产车间大门口处燃烧起来的。令人奇怪的是,冰激凌生产车间大门口处没有火源,也没有电源。虽然冰激凌生产车间大门口处有包装木箱属于易燃物品,但这些木箱没有自燃的条件,在没有火源的情况下,木箱是不会燃烧的,火灾的原因一时无法确认。

消防部门经过进一步勘查之后,发现冰激凌生产车间与烟草仓库之间的墙壁上有一个约10公分的圆型通风口。冰激凌生产车间与烟草公司的仓库原来都是食品公司的生产车间,食品公司企业改制之后,原来的厂区一半给了烟草公司,另一半建设了冰激凌厂。烟草公司在大车间中间砌了一道墙,把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建设了仓库。考虑烟草仓库需要通风,烟草公司在冰激凌生产车间和仓库之间的墙壁上留了一个通风口。这天晚上,冰激凌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之后,因为烟草公司的仓库比冰激凌生产车间高出两米多,结果冰激凌生产车间里带着火星的烟气向上升腾时,就从这个通风口钻进了烟草公司的仓库,引燃了仓库里的香烟。由于仓库里存放的香烟数量大,火灾是从仓库内部燃烧起来的,致使火灾无法扑救,给烟草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之后,没有查到冰激凌厂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现场勘查排除了冰激凌厂有人用火不当和电器设施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现场堆放的物品也不具有易燃物品发生自燃的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法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但现场勘查结果认定起火的时间是午夜12时左右、起火点在冰激凌生产车间的大门外约0.5米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分析:不排除有人故意纵火的可能性。尽管有人怀疑可能是儿童将易燃物品绑在老鼠身上点火取乐,致使老鼠带火跑进厂区引发的火灾,但没有查到这方面的证据。因此,公安消防部门无法给冰激凌厂下达《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消防部门经勘察评估后确定:烟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350万元,冰激凌厂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万元。

火灾之后,烟草公司认为自己损失350万元香烟的原因是冰激凌厂发生的火灾漫延所致,应该由冰激凌厂予以赔偿。烟草公司在向冰激凌厂提出索赔要求被拒绝之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冰激凌厂赔偿火灾损失及可得利润损失500万元。烟草公司聘请了当地的一名资深的谭律师代理诉讼,谭律师认为:“春华冰激凌厂应该应该承担责任,并认为法院支持烟草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起诉状中,烟草公司认为:“春华冰激凌厂管理不善,致使厂区内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因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火灾漫延到烟草公司的仓库,造成烟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冰激凌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烟草公司派出100多名职工参加了旁听。当审判法官走进法庭时,看到庭下坐着黑压压的人群,吓了一跳。当他得知旁听人员大都是烟草公司的职工时,感到此次审判压力很大。

春华冰激凌厂是一个很小的民营企业,当烟草公司提出高达500万元赔偿诉讼之后,确实把企业吓得够呛。春华冰激凌厂的曲厂长找到自己熟悉的东华律师事务所的谌律师代理诉讼,希望他能够给企业争取一个好的诉讼结果。

谌律师经过对案情分析之后,说:“曲厂长,我认为法院目前对此案无法审理和判决,这个案件很可能会驳回起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发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规,承担火灾损失赔偿责任的一方必须有违反《消防法》的行为或对火灾发生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而确认火灾原因和火灾责任的,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以《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责任书》来认定,否则法院将无法审理和判决。”

曲厂长说:“谌律师,我这个企业损失虽然不如烟草公司,但这场火把我的家底也几乎烧光了。如果再赔偿烟草公司的损失,我就得破产了。”

谌律师说:“我个人对此案没有审判权,也无权决定案件的走向。但我相信法院对此案的审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过,烟草公司可能会组织大批职工参加诉讼,给法院施加压力,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法院开庭这天,谌律师走进法庭的时候,烟草公司的职工们立刻发出一阵阵嘘声,有人公开问道:“你们厂长为什么不来?”

有的职工说:“厂长不来参加诉讼,是蔑视法庭。”

审判长孟法官是一个有多年审判经验的中年法官,他敲敲审判台说:“请大家静一静,冰激凌厂委派律师参加诉讼,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来也是允许的,请大家不要质疑。”

随后,审判长宣布开庭。他首先宣布了法庭纪律,又宣布了法庭的组成人员,交待了诉讼双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之后,宣布:“开庭!”

烟草公司的谭律师向法庭宣读了诉状,他在诉状中提出:“虽然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对火灾事故原因予以认定,但已经确认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火灾漫延情况,并确认:烟草公司的火灾损失是由冰激凌厂火灾漫延造成的后果。因此,冰激凌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谌律师胸有成竹地答辩道:“原告起诉的主张不成立。诉讼双方因火灾发生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我不否认原告的损失是被告厂区火灾漫延后结果,即使如此,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谌律师同时提出:“一、依照法律规定,此案法院目前不能审理。《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二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同时规定必须‘在七日内将《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火灾损失提起索赔诉讼的依据是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而发生在冰激凌厂的火灾,在不能排除有人故意纵火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无法确认火灾事故的原因,也无法确定火灾的责任,因此,原告提出的赔偿之诉就没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没有过错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因为享有火灾赔偿诉讼索赔权利的前提,是被诉一方必须有过错或有侵权行为。由于公安消防部门无法认定火灾原因,也无法确认答辩人在火灾中有过错和侵权行为,因此原告必须举证证明答辩人有过错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无法向法庭提供答辩人有过错或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法庭应该根据证据规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在烟草仓库与冰激凌生产车间之间保留通风口。在火灾发生时没有对通风口采取防火措施,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后果。答辩人的冰激凌生产车间建设在前,烟草公司的仓库建设在后,冰激凌生产车间与烟草仓库之间的墙壁通风口是烟草公司自己设计的。因此,在冰激凌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之后,原告有义务对一墙之隔的烟草仓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该将预留的通风口予以封闭。由于原告没有尽到有效的防火责任,其损失后果应该由自己承担。”

针对谌律师的答辩意见,谭律师无法找到合理的突破口,他提出:“吉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失火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对于火灾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纠纷的规定是:一些火灾事故虽经公安消防机构勘察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明确具体起火原因和具体责任人,只要确定了起火点且系起火一方的火势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应视为起火一方对火灾负有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此案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谌律师早就对烟草公司可能引用这个省高级法院的答复做了准备,他微微一笑,说道:“原告没有全文引用吉山高级法院的解释,也未正确理解《消防法》的规定。吉山省高级法院的全文解释是:《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吉山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因失火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先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理,在明确失火原因并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仅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失火时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先行处理,失火原因和责任划分明确且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仅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如何理解《意见》第十二条中‘明确失火原因并划分了责任后,当事人无异议’一些火灾事故虽经公安消防机构勘察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明确具体起火原因和具体责任人,只要确定了起火点且系起火一方的火势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应视为起火一方对火灾负有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起火点无法确定,应视为起火原因不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些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后,火灾原因和责任明确,但当事人有异议,根据公.安部公复[2002]3号《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受案范围的批复》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的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可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结论应视为最终的结论,当事人仍有异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

而本案最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吉山省高级法院的解释,因为吉山省高级法院的答复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依据,因此,吉山高级法院规定的‘可以受理’的案件是有条件的,即‘明确失火原因并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仅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原告主张的观点不成立,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建议原告撤诉。”

在诉讼中,谌律师在答辩中有效地利用了法律规定,并对烟草仓库通风口形成原因进行了调查,其答辩意见一经发表,就使烟草公司非常被动。因为烟草公司无法提供冰激凌厂有过错和有侵权行为的依据,在公安消防机关无法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谌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定送达之后,诉讼双方都没有上诉。

此案已经过去了若干年,这场火灾的原因和责任至今无法确定。冰激凌厂的曲老板在火灾之后放弃了这个产业,又转行投资制药行业并获得了发展的机遇。目前已经成为吉山省一家著名的制药公司的董事长。企业资产已经达到十几亿元,目前正在策划上市事宜。

注:本文中的火灾发生于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重新修订之前。故文中引用的法条与现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法条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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