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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婚有罪人财失(第2页)

张强向走廊里多走了几步,轻声地说:“小兰,你别着急,我马上赶过去。”

张强回到卧室里,轻轻地穿上衣服,踮着脚打开门走了出去。他在书桌上写了一个纸条:“香兰,阳山市有点急事,我去一下,一两天就回来。”

他把纸条放在妻子的梳妆台上,便到楼下的车库里,把汽车打着火就开了出来。刚打开车库的门,张强看到妻子李香兰披着衣服正站在门前。

张强急忙停车,打开车门,不自然地对妻子说:“一个朋友的孩子住院了,我得去帮忙。”

李香兰冷着脸说:“我听到了,她说那个孩子是你们的儿子。”

张强心里着急,说:“你别瞎说,等我回来再和你掰扯。”

说完,张强一踩油门就开走了。

张强在阳山市和李小兰陪着儿子在医院里呆了一个星期,儿子终于病好出院了。在此期间,李香兰打来多个电话,张强都借故推辞了。

儿子出院这一天,二人回到阳山市的别墅里,二人一起吃过饭后,张强说:“小兰,我估计这次回家我老婆肯定要查我。弄不好咱俩的事得露馅,你得有心理准备。”

李小兰头一歪,说:“露馅就露馅,我和你是正式登记的婚姻,我怕什么。反正你是我的丈夫,她愿意怎么着都行。”

张强苦笑着离开了李小兰,回到山南的家里。

李香兰此刻正坐在沙发上哭,两眼红肿,已经成了泪人。李香兰面色憔悴,脸瘦了一圈。

张强小心地问道:“老婆,你怎么啦?”

李香兰把一迭照片扔在张强的面前,张强一看,原来是自己在阳山医院和李小兰护理孩子的照片和一起挽手走路的照片,不知李香兰是怎么搞到手的。

张强的脑袋“嗡”地一下就大了。

张强刚下海的时候,李香兰利用了自己父母和亲属的不少资源帮助张强开拓了事业,可以说,张强今天的事业有李香兰的一半。正因为如此,李香兰在张强的公司里注册了50的股份。张强现有几千万元资产,其中有李香兰的一半。

张强看到照片,冷汗一下浸透了全身,他坐在地板上,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李香兰说:“张强,我和你一心一意过日子,帮助你打理公司的事业,可是你却背着我在外面养活小三。你能对得起咱们的家吗,能对得起咱们的可爱女儿吗?”

在事实面前,张强不得以承认了自己用另一个身份与李小兰结婚的事情。他交待了自己和李小兰在阳山市结婚生子信息之后,说:“香兰,咱们俩毕竟是结发夫妻,我和李小兰没有感情,只不过生了孩子,没法分开,你能原谅我吗?”

李香兰冷笑了一声,说:“张强,你有什么资格让我原谅?既然你和我是结发夫妻,就不应该再另娶收小三。你这样做不仅是不爱惜我们的感情,也是对家庭的极大不负责任。我们的女儿一旦知道了她的爸爸是这样的人,你让她怎么在同学面前抬头。既然你可以与别的女人重婚,我可以随你的愿,但我必须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你等着吧,法律会向你讨公道的。”

不久,李香兰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起诉张强和李小兰犯有重婚罪,要求法院判处张强和李小兰有期徒刑。同时,李香兰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强离婚,判决李小兰名下的别墅属于自己与张强的共同财产,并要求法院判决张祥与李小兰结婚期间的共同存款和其他财产中的一半属于自己和张强的共同财产,总价值达350万元。另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自己与张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包括张强房地产公司的资产。

法庭上,张强对自己犯有重婚罪认可,对李香兰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离婚要求和财产分割要求也表示认可。但在李香兰起诉李小兰的重要犯罪一事上,张强提出:“我和李小兰是经过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登记结婚的时候,我使用的是张祥的身份,我不否认我犯有重婚罪。但李小兰是初婚,她不应该也构成重婚罪。”

李小兰自我辩护认为:“我除了和张祥结婚以外,没有其他婚姻,我不属于重婚犯罪。我与张祥结婚登记,张祥使用的身份证和户口都是真实的。李香兰以张强的名字起诉他重婚,但我的丈夫叫张祥,与张强无关。我是依法登记婚姻,应该受法律保护。我的儿子是依法结婚后生的,他的生存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我与张祥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与张祥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我家的财产李香兰无权要求分割。另外,我的别墅是婚前张祥赠与给我的。私人间的赠与生效后,房子就属于我个人财产,李香兰无权索要。”

李香兰在辩论中说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存续的,就是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所以,张强和李小兰以李小兰是初婚而不构成重婚罪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李小兰以无效婚姻关系取得张强赠与的财产数额较大,这种赠与是建立损害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属于无效行为。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李小兰抗辩张祥赠与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理由不成立。张强赠与给李小兰的财产属于原告与张强的共同财产,张强只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

另外,李小兰与张强在重婚期间形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二人的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应该属于李小兰个人所有,对此,原告并不否认。其中属于张强的部分,应该做与原告的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分割。

至于李小兰认为她与张强重婚期间生育的儿子应该保护其生存权利一事,原告认可。因为孩子是无辜的,但这种抚养义务应该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与原告无关。”

李香兰的发言令法官感到非常惊讶,这位职业女性对法律研究的程度不低于专业法律工作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一)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许离婚。第四十六条(一)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张强以违法保留的张祥身份证和户口与李小兰办理的婚姻登记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应该予以解除。张强明知自己有妻子却与李小兰登记结婚,构成了重婚罪,依据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李小兰明知张强与她人有婚姻关系,却同意张强使用非法保留的张祥身份与自己结婚登记,亦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因张强与她人重婚的事实成立,准予李香兰与张强离婚。

李香兰与张强的共同家庭财产及企业股权和资产6800万元,李香兰分割3400万元。李小兰名下的别墅归李小兰所有,李小兰向李香兰补偿房屋价款300万元,另补偿其他财产价值50万元。判决张强因重婚行为赔偿李香兰150万元。

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公安局注销了张祥的户口和身份证,将刘宾鹏从公安局除名。

张强的房地产公司股东会接受了张强辞去董事长职务的申请,选举李香兰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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